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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来源:商友照明 发布日期:2012-5-4 16:15:00
一:建筑物夜景照明除了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本条还补充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被照建筑物的功能、特征和观景视点,设计灯的投射方向、灯安装位置,达到安全、美观舒适和节能的效果,设计时就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2 不同颜色光投射在建筑物上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建筑物色彩对彩色光也有一定选择性;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使其具有不同的性质,使用符合其性质的色光,能使建筑物得到更好体现;使用彩色光时还要考虑被彩色光照射的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环境的色彩相协调; 
   3 对建筑物的照明应该是见光不见灯;有些灯具实在无法隐蔽时,灯具的形状、大小、颜色应与建筑、环境协调;使灯具与建筑物、环境融为一体; 
   4 强调建筑物夜景照明灯具宜与建筑物立面构件相结合,并融合为一体; 
   5 本款指出了建筑物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直接照射。
二:本条根据CIE、英国、美国、日本、德国、荷兰、澳大利亚和国内四个直辖市的照明标准以及大量夜景工程的调查资料提出了建筑物夜景照明照度或亮度设计值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并对设计值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和说明。 
   1 根据大、中、小不同规模的城市确定与其相适应的照度或亮度等级,是基于背景亮度与目标物亮度的对比关系和节约能源关系考虑的。城市规模不同,建筑物的背景亮度不同,依次降低照度或亮度值并不影响建筑物夜景美观。 
   2 根据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将城市划分为城市中心和商业区,城郊的工业或居住区,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和自然夜空保护区四类。本规范所推荐的是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值,城郊的工业或居住区约为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照度和亮度的40%,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约为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照度和亮度的20%,为使自然夜空保护区免受光污染,建筑立面不设置夜景照明。
三: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可在本规范规定数值基础上对其局部提高。 
四:对于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设计照度或亮度,与其相邻的部位或环境平均照度或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五:使用多种照明方式时,应分清主次,注意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总体效果。
六:选用照明方式应满足的要求: 
   1 建筑物被大面积投光将其均匀照亮既浪费电能又不生动。玻璃幕墙属于镜面高定向反射的透光材料,用泛光照明达不到美的效果,还可能形成强烈眩光和发射光干扰环境,或把室内照得很亮,造成危害。建筑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用泛光照明既达不到照亮的目的又浪费电能。 
   2 使用点光源排列构成线状勾勒建筑物轮廓时,灯具间距太密会提高工程造价和浪费电能,太疏不易起到勾线作用。其间距就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观看点距离远近确定。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都应符合建筑物特征并考虑观看点的远近确定。 
   3 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的建筑物,不宜用泛光照明,而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但内透光也必须考虑其亮度、光色与环境和谐协调,内透光照明也应防止光污染。 
   4 对建筑物照明不宜平均对待,应分析建筑物特征,突出其建筑物重点部位。对建筑物重点部位宜对其局部进行多种形式和方法的重点照明。进行局部重点照明注意灯光照射在建筑物上形成的光影是否美观协调,产生的亮度和光色等方面要与建筑物本身的整体立面效果和谐统一。 
   5 特种照明方式要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光纤、导光管等在环境亮度较高的情况下不宜使用。激光、火焰光等表演性照明可根据特殊需要选用。使用特种照明时,需要对照明是否必要,技术是否可靠,有无可行性和其性能、质量、造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后运用。